• 格不利于楼市的健康发展对个人而言如果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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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不利于楼市的健康发展对个人而言如果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3-20 访问次数: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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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地银行在防范经营贷款违规进入楼市问题上加大了审查力度。财联社记者今日从多地、多家银行了解到,如果借款人在短期内有经营贷申请记录,但不能证明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或借款人有未结清的消费贷记录的,均将导致其无法申请房地产按揭贷款。

同时,借款人一旦被银行查出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楼市,银行将立即收回相关贷款。有银行人士表示,虽然这些借款人可以申请“分期还款”,但期限不会太长、可谈空间不大,仅对极个别借款人适用。

申请房贷先查首付款来源成当前银行的“规定动作”

为了防范经营贷资金被违规挪用于购房,银行业正掀起一场针对贷前审查的风暴。

财联社记者从北京、广州、深圳等地银行了解到,银行将借款人的房贷申请资格与消费贷、经营贷进行了挂钩,借款人需要将消费贷结清、且证明短期内办理的经营贷信贷资金未被挪用,才可申请房贷。

深圳地区多家银行的信贷业务人员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当地银行自去年起已经实施了上述的要求,因此,并不存在现在才开始收紧一说。据了解,银行将重点审查在3个月内申请了经营贷的借款人的贷后资金使用情况。

深圳地区一家股份制银行信贷部相关负责人直言,如果真正将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3个月的时间资金大概率已经周转了多次,很容易分辨出来。他并表示,“未来不排除会将这这一时间延长至6个月,以增加对意图违规挪用信贷资金的借款人的违规成本,遏制他们通过这种违规方式购房。”

北京地区某股份制银行的一位客户经理也表示,该行也需要借款人结清消费贷等信贷资金才可以申请房贷。该客户经理同时表示,目前该行正在对经营贷进行自查,而从今年银行提高经营贷门槛之后,申请经营贷的客户数量在急剧减少。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银行的要求虽然表面上看是对借款人历史借款记录的溯源,但实际上背后指向的正是房贷申请人的首付款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相比之下,广州地区银行则将该要求表达的更加直白。广州地区的银行要求,购房者的首付款资金必须来自于“家庭自有资金”。广州地区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会查询房贷借款人在借款前180天内的征信记录。“如果借款人在这期间有消费贷、经营贷等的其他贷款记录,银行有理由怀疑其房贷首付不源于自有资金,除非借款人能证明这些资金是正规使用的。”

违规挪用贷款回收可“分期” 但仅对极个别还款困难客户适用

根据多地金融主管部门的要求,银行一旦发现经营贷等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需立即回收相关资金。广东银保监局披露的信息显示,目前银行普遍通过“终止额度”、“一次性全额结清”、“分期提前还款”等方式回收贷款。

“银行肯定希望被违规挪用的贷款能够一次性收回。”一位银行信贷部相关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如查出借款人存在违规挪用信贷资金的问题,会向该借款人发送《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要求客户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清,该限定的时间各行自行规定,但不会太长。

此前,上海某银行曝出的《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显示,从该函发出的落款日期到限定的最终还款日仅有1个月的时间。

不过,另一家银行信贷部负责人也表示,个别客户会存在客观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还清,银行也会为其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虽然没有固化的标准,但由于监管要求“尽快收回贷款、整改完毕”,所以分期的时间并不会太长,可商议的空间极其有限,“只对极个别确实有还款困难的客户适用”。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也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信贷资金因被挪用而提前收回,不同于正常发放时的合理现金流回收的还款计划,银行往往会将其划归为“问题贷款”,放入五级分类的“关注类贷款”之中。“这会计入借款人的征信记录,或对其后续办理银行贷款产生影响。”

多地“围剿”造假中介 三类“借款嫌疑人”将被银行重点排查

今日,北京市银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倡议书》,从完善贷款合同约束惩戒条款、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向会员银行提出倡议,防范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以及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根据《倡议书》,规范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严格落实名单制管理要求,明确中介机构业务职责边界,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和监控,一旦发现有中介机构打着银行旗号向不符合条件客户兜售个人经营性贷款或协助客户伪造贷款资料的,应立即中止业务合作,及时予以公开谴责,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为约束中介机构违规行为,昨日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门在《关于辖内银行经营性贷款有关问题的通报》文件中,也要求辖内银行有效识别防范“不良中介”包装“不实申贷材料”风险。

与此同时,各地银行也加大了对中介机构推荐客户的核查。

有银行人士总结了三类“借款嫌疑人“排查的重点。如在成功贷出经营贷后一段时间内新添了房产的借款人,会有挪用信贷资金的嫌疑;如果借款人是在贷款后短期内即新添了房产,挪用嫌疑上升;如果是借助空壳公司或借名持暗股、短期持股、短期过户或借助第三方抵押的借款人,挪用嫌疑最大。

另有银行客户经理表示,目前虚构经营背景和贷款用途很难通过银行的贷前审查。加之银行均已加强了贷中、贷后管理,会运用更多的手段严控资金流向,这都意味着再想通过造假获取经营贷资金的成功率几乎为零。

此外,有业内人士表示,借款人通过造假的方式获取贷款并违规挪用进入楼市,意味着变相突破了房贷首付比例红线。如果资金大量流入楼市,将推高资产价格,不利于楼市的健康发展。对个人而言,如果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有可能涉嫌骗贷罪,如果情形特别严重的则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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